| 中文篇名 | 以土地抵繳遺產稅的案例分享【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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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Case Sharing: The Taxpayer Applies to Pay the Estate Tax with La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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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實物抵繳可使納稅義務人免於籌措稅金之壓力及取得等同稅捐減免之抵稅效用,厥為繳納遺贈稅之利器。而土地為抵稅實物常見類型之一,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免徵稅款且可用以抵繳稅款之雙重效益,更為抵稅之優先選擇。惟實物抵繳須移轉程序完成後,方生稅款繳納效果。因土地抵繳程序較為繁瑣,涉及共有土地更有取得他人同意問題,如未遵期辦竣抵稅實物之移轉程序,有遭加徵滯納金、息之風險,故納稅義務人須謹慎選擇抵繳實物。 | |
| 延伸學習 |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必須審查不動產是否易於保管及變價,本文論述實務上如何認定不動產屬不易於保管或變價,及對於不易於保管變價的不動產如何抵繳,並區分不動產是否屬課徵標的物,而有不同的抵繳限額。另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是由來已久的避稅爭議問題,但在 2009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有了重大的改變,本文也有詳細的論述。 | |
| 關鍵詞 | ||
| 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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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39-0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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