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外國公司無償免除債務之課稅爭議──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70號判決為中心【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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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Tax Disputes on Debt Waiver by Foreign Companies with No Considera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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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外國公司無償免除臺灣公司對其之債務,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原則上,此雖屬於外國公司對臺灣公司之贈與,應該由該臺灣公司認列其他收入課稅,然而是否有例外之情況可免稅?其要件為何?如為外商在臺分公司應該如何適用?應否考量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本文將進行探討。 | |
| 延伸學習 |
「國內」營利事業如為另一國內營利事業之股東,且其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另一國內營利事業是否得援引財政部(86)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釋之規定,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進一步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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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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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59-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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