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遺產稅實物抵繳要件分析【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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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Analysis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Estate Tax Payment in Ki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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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遺產稅繳納之方式,原則上以現金為之,惟於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逾30萬元以上,且其確有困難無法以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得就現金繳納不足部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實物抵繳。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困難審查範圍,而該現金之範圍除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或存款外,哪些財產亦可視為現金範圍?又可作為抵繳之實物有:1.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2.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標的物,而課徵標的物是否亦應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本文就實物抵繳遺產稅之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加以介紹,並援引財政部函釋、司法實務與學者見解,加以分析及討論,提出相關問題及建議,以期對本制度之運用或作業之改進有所助益。 | |
| 延伸學習 | 遺產稅的實物抵繳,法律條文雖然明確規定抵繳的要件,但法律條文規定該如何解讀,以及在稅捐稽徵的實務上應如何的應用? 對於想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的納稅者,是必須了解的重要問題。本文作者從法律條文的釋意,到財政部的相關解釋及司法判決,解讀遺產稅實物抵繳的作業流程及行政救濟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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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13-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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