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成年人之監護實務【月旦時論】 | |
|---|---|---|
| 英文篇名 | The Practice of Adult Guardianship | |
| 作者 | ||
| 閱讀核心 | 自然人的法律行為,須以健全的意思表示為核心,始能發生成立或生效的法律效果。然而,對於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民法設有監護宣告制度。本文舉例說明監護宣告之意義,如何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陳報財產清冊等相關實務作業,以達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 | |
| 延伸學習 | 立法院於2020年5月修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容許當事人於意識健全時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由自己選任將來之監護人。該制度可彌補現行法定監護制度之不足,值得進一步探討。 | |
| 關鍵詞 | ||
| 刊名 | ||
| 期數 | ||
| 起訖頁 | 045-049 | |
| 出版單位 | ||
| DOI | ||
| QRCode |  | |
| 上一篇 | ||
|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