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房地合一稅2.0個人非自願性因素交易之裁量判斷(一)──家暴、無力清償債務與自住之判斷【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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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iscretionary Judgment of Personal Involuntary Factors Transaction of House and Land Transactions Income Tax 2.0 (I): Domestic Violence, Inability to Pay Off Debts and Self-Occupation Judgment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非自願性因素交易」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稽徵機關對此有判斷餘地,但宜有統一標準,以符公平原則,避免稽徵機關各自為政,故財政部公布(110)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函釋。本文藉由實務案例以及法院判決見解,探討個案適用上之相關爭議。 | |
延伸學習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惟「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涉及稽徵機關之行政裁量權之行使。納稅人除了需判斷是否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要件外,如何降低稅務規劃之風險,亦得進一步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69-077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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