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會計師財報不實賠償責任創天價之成因──評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判決【月旦時論】 | |
---|---|---|
英文篇名 |
Causes of the Exorbitant Accountant Liability for False Financial Statements: Comment on the Civil Judgment of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110 Jin-Zi No. 32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有關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一向為法界討論之重點,蓋其不論因果關係、比例責任或損害賠償計算等,皆有諸多值得探討之處。近期地方法院一則有關財報不實損害賠償之判決,令會計師事務所與其二位簽證會計師連帶共負高達新臺幣25億餘元之責,創投保中心近年求償案件中最高。判決金額之所以如此高昂,係因法院於面對既有之財報不實爭點所採見解所致,包含:持有人因果關係、損害賠償計算以及比例責任高低判定。本文主要從此三面向切入,探討法院於本案之選擇,是否與近期判決趨勢相符。 | |
延伸學習 |
本文系爭案例中,簽證會計師與事務所因財報不實,被判決數以十億計的天價賠償。然在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上,容與過去判解有些不同之處,值得注意。本文就系爭判決所持有關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比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及持有人之見解,進行評析。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6-053 | |
出版單位 | ||
DOI | ||
QRCode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