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公司法第172條之2視訊股東會新規定【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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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rticle 172-2 of Taiwan Company Act: A New Provision to Introduce Visual Communication Meeting in Public Companie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因2021年COVID-19一度嚴峻,臺灣上市(櫃)公司面臨「避免群聚」與「限期開會」兩難窘境。在各界疾呼下,2021年12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72條之2修正條文,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亦得利用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立法院並要求主管機關在時限內公布並實施視訊會議相關子法,因而視訊股東會最快於2022年即可正式上路。在前開法案通過之際,本文擬對該條文做初步解析與探討適用上可能的問題。 | |
延伸學習 |
本文對於新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修正條文之施行,若因技術、執行層面問題造成股東行使權利受損或有其他程序瑕疵(如行使表決權時訊號斷線)時,是否會導致該次股東會決議有瑕疵而影響法律效力,誠有疑問,有待行政主管機關釋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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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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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49-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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