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506 (90期) 異議股東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交存股票之法律效果【月旦時論】
會計雜誌,會計期刊,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品評家

月旦品評家

中文篇名

異議股東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交存股票之法律效果【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The Legal Effect of Depositing Stocks by Dissenting Sharehold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Enterpris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Law

作者

黃渝清

閱讀核心

若股東反對公司進行併購,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反對之股東得請求公司收買股份。在股東依企業併購法請求公司收買股份時,股東必須先交存股票,此與股東依公司法第187條規定請求公司收買股份之程序不同。究竟,「交存」股票之法律效果為何?股東是否在「交存」股票時,即已移轉股票所有權予公司?還是必須待公司依法院裁定之結果支付股票價款給股東後,股東才將股票所有權移轉給公司?企業併購法並無明文。本文擬從「公開收購」程序之「交存」股票及公司法請求公司收買股票等規定討論之。

延伸學習

既然企併法未明定股東交存股票法律效果,同法第2條規定應適用公司法規定,不應僅因程序上要求股東須先交存股票,即認定股東尚未收到完足股款前,即已移轉股份予公司,以免對股東有不利益結果。

關鍵詞

公司法第187條企業併購法第12條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交存股票公開收購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506 (90期)

起訖頁

041-046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5060090005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我國自願性碳權交易之會計處理【月旦時論】

下一篇

家族企業經營權爭奪與傳承機制之探討──以東元經營權之爭與大立光閉鎖性公司策略為例【月旦時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