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異議股東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交存股票之法律效果【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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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Legal Effect of Depositing Stocks by Dissenting Sharehold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Enterpris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Law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若股東反對公司進行併購,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反對之股東得請求公司收買股份。在股東依企業併購法請求公司收買股份時,股東必須先交存股票,此與股東依公司法第187條規定請求公司收買股份之程序不同。究竟,「交存」股票之法律效果為何?股東是否在「交存」股票時,即已移轉股票所有權予公司?還是必須待公司依法院裁定之結果支付股票價款給股東後,股東才將股票所有權移轉給公司?企業併購法並無明文。本文擬從「公開收購」程序之「交存」股票及公司法請求公司收買股票等規定討論之。 | |
延伸學習 |
既然企併法未明定股東交存股票法律效果,同法第2條規定應適用公司法規定,不應僅因程序上要求股東須先交存股票,即認定股東尚未收到完足股款前,即已移轉股份予公司,以免對股東有不利益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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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1-0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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