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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08 (20期) 違法的稅務檢舉人──證據能不能用?【執業進修】
中文篇名

違法的稅務檢舉人──證據能不能用?【執業進修】

英文篇名

Evidence Unlawfully Obtained by a Private Person: Tax Accusation

作者

吳俊志

閱讀核心

違法取證禁止、使用禁止的規定及理論,在刑訴法上發展多年,然而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上,因並未明文排除違法取證,故只能仰賴實務見解的發展。但納保法制定後,違法取證禁止的審查模型已明文比照刑訴法,因此新興問題是:私人違法取證得否作為課稅及處罰的依據?本文以假想案例及德國租稅光碟案為例,說明私人違法取證可能出現的態樣及規範方式。

延伸學習

納保法§11III 規定違法取證證據能力,原則上採權衡原則,亦即以所達成之公益與所侵害的之私益判斷。由於系爭規定僅規範「具稅捐調查公權力者」,至「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如果稽徵機關以合法手段取得者,以往司法實務認為並無該條之適用。

關鍵詞

私人違法取證租稅資訊交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德國稅捐光碟案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8 (20期)

起訖頁

090-095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80020010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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