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租稅規劃所涉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之民刑事責任【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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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y of Forgery and Fraud in Tax Planning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會計師利用為公司處理帳務、代辦申報以及繳納稅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浮報詐取公司稅款,詐得不法財物,並行使變造文書,其罪名足以影響人民對會計師行業之信賴,進而對會計師行業聲譽造成重大損害,有損會計師信譽之情事者,應付懲戒。 | |
延伸學習 |
執業會計師或記帳士與公司負責人基於公司利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生不實罪,共同實施犯罪而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74-080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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