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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107 (19期)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申請之舉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及有關判解【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申請之舉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及有關判解【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Burden of Proof in Application for Change of House Tax Taxpayer: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108) Pan Tzu No. 336 and Related Interpretations

作者

李秉謙

閱讀核心

稅捐機關就建物所有人之認定,如與利害關係人主張不同,或標的物所有人不明時,即有納稅義務人變更之爭議,該爭議於逕行設籍課稅時尤為明顯;而登記納稅義務人與實際所有人若不符,對實際所有人之權益將有重大影響。

關鍵詞

更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逕行設籍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107 (19期)

起訖頁

063-069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1070019008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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