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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09 (45期)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否計入所得稅法有關交易損失之扣除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否計入所得稅法有關交易損失之扣除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Shall the Loss of Overseas Futures Trading Be Deducted from the Gross Consolidated Income of an Individual?--The Final Decision, (108) Da Tzu No. 3, Rendered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作者

吳美齡

閱讀核心

量能課稅原則在租稅法領域是具有憲法基礎的重要原則。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損失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時,是否屬於可依財產交易損失規定而予以扣除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曾有不同見解,故提請大法庭為裁判,經大法庭以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對該法律爭議做出決定。本文建議立法者應考量修正相關法規之可能性,而提出初步增修意見。

延伸學習

個人海外來源所得之課稅,我國自99年度後納入基本所得額的稅基範圍,然其獲取海外所得之損失可否對應減除,司法院大法庭採否定見解,是否妥當? 除了可從憲法量能課稅與綜合所得稅制交互觀察之外,尚可再審視立法過程及稅法漏洞與填補觀點,並提供未來立法良策。

關鍵詞

客觀淨值海外所得財產交易損失量能課稅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109 (45期)

起訖頁

108-114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1090045012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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