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公報釋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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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SAS No. 53, Audit Evidence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蒐集查核證據係查核人員必要執行之工作,目的在於降低查核風險。該證據主要由受查公司提供,有時亦會獨立尋求外部專家協助,取得質量兼具之查核證據乃查核人員努力的目標,不可因無法獲取有「品質」之查核證據而盲目取得過多之查核證據造成審計負擔,亦不可因成本太高或程序過於複雜而不獲取必要之查核證據,以致無法達成審計目標。查核人員應將查核成本投入蒐集較有說服力之查核證據。 | |
延伸學習 |
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4之查核證據定義可分為以下五大類:會計紀錄、查核證據、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證據之足夠性及查核證據之適切性。按此號公報規定,查核人員於「自不同來源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存有不一致」與「查核人員對擬作為查核證據資訊之可靠性存有懷疑」之情況下,應決定是否修改或增加查核程序等,得進一步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87-094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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