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成年人之監護實務【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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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Practice of Adult Guardianship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自然人的法律行為,須以健全的意思表示為核心,始能發生成立或生效的法律效果。然而,對於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民法設有監護宣告制度。本文舉例說明監護宣告之意義,如何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陳報財產清冊等相關實務作業,以達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 | |
延伸學習 |
立法院於2020年5月修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容許當事人於意識健全時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由自己選任將來之監護人。該制度可彌補現行法定監護制度之不足,值得進一步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5-049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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