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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川普太小」商標案判決之介紹與分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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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n Introduction and Study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Decision on the "Trump Too Small" Trademark Case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在「川普太小」商標案中,Steve Elster申請將「TRUMP TOO SMALL」這一短語註冊為商標,但因違反美國商標法第2條(c)款而被美國專利及商標局駁回。該條款規定,未經現仍在世個人同意,不得註冊包含其姓名的商標。Elster對此提出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支持Elster,認為駁回申請侵犯了他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因為該短語表達了批評和政治觀點。美國最高法院於2024年6月14日判決支持USPTO的決定,認為美國商標法第2條(c)款的姓名條款是觀點中立的,不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最高法院指出,該條款旨在保護個人姓名的專屬權利,並不涉及對特定觀點的支持或反對,更與該觀點受歡迎與否無關。在商標法領域,仍應回歸商標基本功能:透過商標識別性以避免混淆誤認,這功能與言論自由並不衝突。總之,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關於保護個人姓名的規定並未對言論自由構成不合理的限制或侵害,維持了USPTO對「TRUMP TOO SMALL」商標申請的駁回決定。 | |
延伸學習 |
美國最高法院對「川普太小」商標案的判決,從歷史主義觀點,強調美國商標法中姓名條款觀點中立性質,不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仍可製作和銷售「川普太小」字樣T恤,未限制言論自由,只是無法將有政治意涵的短語註冊為商標。此判決對於涉及公眾人物政治批評時,區分商標法與言論自由間立法目的,在商標法領域,仍應回歸商標基本功能:透過商標識別性以避免混淆誤認,這功能與言論自由並不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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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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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79-0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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