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虛擬貨幣是一種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上的數位資產,如比特幣、以太坊等,透過去中心化網路進行交易,無須傳統金融機構中介,其特點包括匿名性、交易透明及不可篡改的特性。作為價值儲藏,虛擬貨幣因其有稀缺性(如比特幣上限為2,100萬枚)及抗通膨特性,被視為對抗法定貨幣貶值的工具,尤其在經濟不穩定或貨幣寬鬆環境下,投資者常將其作為保值資產。然而,其價格波動劇烈,監管制度不如傳統金融完善,投資風險較高,需謹慎評估。
貳、各國穩定幣及虛擬貨幣相關法案
穩定幣作為虛擬貨幣和傳統金融的重要橋梁,各國有關虛擬貨幣相關法案主要針對穩定幣及提供虛擬貨幣資產服務商規範。當中,穩定幣大致可分為法幣擔保穩定幣、加密資產擔保穩定幣、演算法穩定幣和商品擔保穩定幣,目前各國立法主要以法幣擔保穩定幣為主要規範對象。
一、美國穩定幣法案
(一) 穩定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旨在維持與法定貨幣(美元)的穩定價值,通常以1:1的比例錨定,透過儲備資產(如現金或短期國債)支持其價值穩定。穩定幣在跨境支付、去中心化金融及傳統金融橋接中具有重要應用,因其低波動性被視為虛擬貨幣市場的穩定媒介。然而,因其可能涉及洗錢、詐騙或金融系統風險,讓穩定幣的快速增長引發監管關注。
(二) 2025年美國國會針對穩定幣的監管框架有顯著進展。參議院的「GENIUS法案」於2025年6月17日通過,首次為美元錨定穩定幣建立聯邦監管框架,要求發行人持有1:1儲備資產,並於每月公開儲備構成,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此法案允許銀行、金融科技公司及零售商等發行穩定幣,但禁止算法穩定幣 ,並對非銀行發行人施加類似銀行的資本與風險管理要求。此外,「STABLE法案」在眾議院推進,與「GENIUS法案」類似,但監管權限分配有所不同,眾議院法案更強調聯邦儲備系統與貨幣監理的角色。兩法案均要求發行人遵守反洗錢與制裁規定,並為穩定幣持有人在發行人破產時提供優先求償權。然而,部分議員認為法案缺乏對消費者保護、國家安全及金融穩定性的充分保障,特別是對離岸穩定幣發行人(如Tether,USDT發行商)的監管不足。此外,法案允許非銀行機構發行穩定幣,可能削弱傳統銀行的監管優勢,增加系統性風險。預計2025年8月前,參眾兩院將協調法案差異,提交總統簽署,進一步塑造穩定幣市場的未來。
二、日本資金結算法
(一) 日本的「資金結算法」(Payment Services Act, PSA)是規範虛擬貨幣(暗號資產)及穩定幣的核心法律,於2009年制定,2017年起納入虛擬貨幣監管框架,並在2022年與2025年多次修訂,成為全球領先的虛擬貨幣監管法規之一。該法旨在促進金融創新、保護消費者並確保金融系統穩定,特別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穩定幣發行及反洗錢要求制定詳細規範。
(二) 暗號資產為使用密碼學及區塊鏈技術運作的虛擬資產,可用於支付或投資,但不具法定貨幣地位。從事暗號資產買賣、交換或管理的機構需向金融廳(FSA)註冊為「暗號資產交換服務提供者」(CAESP),並遵守嚴格的反洗錢規定(Anti-Money Laundering, AML)與了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要求,包括客戶身分驗證、交易監控及可疑活動報告;另外也要求CAESP實施資產分離,將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開管理,並定期披露財務報告,違者可面臨罰款或吊銷執照。2023年6月,法規強化「旅行規則」(Travel Rule),要求CAESP在資產轉移時共享客戶資訊。此外,日本虛擬與加密資產交換協會(JVCEA)作為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業標準,如新資產上市需經JVCEA預審,確保市場透明與投資者保護。
(三) 針對穩定幣,2022年修訂的「資金結算法」將法定貨幣錨定的穩定幣定義為「電子支付工具」(Electronic Payment Instruments, EPI),與其他暗號資產區分。EPI發行人限於持牌銀行、資金轉移服務提供者或信託公司,需持有1:1的儲備資產,並接受金融廳定期審查。
三、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法規
(一) 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法規(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MiCA)於2020年9月提出,分兩階段實施。穩定幣(資產參考代幣與電子貨幣代幣)相關規定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其餘加密資產及服務提供者(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CASP)規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全面適用。MiCA旨在促進創新、保護消費者、確保金融穩定及防範洗錢。
(二) MiCA將加密資產定義為「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或其他技術進行電子轉移或儲存的價值或權利數字表示」,並分為三類: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 Tokens, ART,參考多種資產以穩定價值)、電子貨幣代幣(Electronic-Money Tokens, EMT,參考單一法定貨幣)及其他加密資產[但不包含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穩定幣發行人需持有1:1流動儲備資產,並由歐洲銀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監管,且須在歐盟設立實體。CASP需向國家主管機關(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ies, NCA)申請許可,遵守反洗錢與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要求,確保交易可追溯。MiCA還要求發行人發布白皮書,披露風險與技術細節,並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責任。
參、臺灣虛擬資產服務法及相關法案
根據刑事警察局數據,2024年每日詐騙財損高達新臺幣4.5億元,當中虛擬貨幣詐騙問題隨著市場熱度上升而日益嚴重,常見形式包括假投資平台、釣魚網站、假冒交易所及龐氏騙局。詐騙者利用投資者對高回報的渴望,透過社群媒體、假KOL(Key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或廣告誘導受害者轉帳虛擬貨幣至詐騙錢包,或提供個人金鑰導致資產被盜。目前臺灣虛擬貨幣主要相關條文及規範散落在洗錢防制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發布的相關指引當中,未來則將會有專法「虛擬資產服務法」施行。
一、相關法律及指引
根據2021年「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如交易所、錢包服務商)需向金管會註冊,實施反洗錢與客戶盡職調查,包括身分驗證與交易監控。2023年9月,金管會發布「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管理指引」,雖無法律約束力,但要求VASP實施資產分離、資訊安全及白皮書披露,特別禁止VASP發行穩定幣以降低金融風險。2024年6月,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成立,發布七項自律規範,涵蓋資產上市、反詐騙及消費者保護,強化行業規範。2024年7月,「洗錢防制法」修訂案通過,自2024年11月30日起,VASP未完成註冊不得營運。
二、虛擬資產服務法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於2025年3月公告,同年6月12日於立法院舉行公聽會。主要聚焦在VASP業者規模大小不一是否採差異化管理、金融機構是否可從事VASP業者業務內容、針對VASP業者及未來若允許金融機構兼營者、虛擬資產應如何於財報表達、金管會對於推動我國穩定幣發行之看法等等議題。相較於上述美、日、歐盟,臺灣目前對於虛擬資產相關立法較為緩慢,但比起倉促立法,或許藉由觀察其他國家實行後的成效及其利與弊,更有利於未來立法的完善程度......(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9期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