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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價──賦予排碳與減碳經濟意義

文章發表: 2023/12/06

葉欣誠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

壹、氣候變遷與全球碳管理現況

隨著氣候變遷情勢日漸嚴峻,國際社會採取一系列因應行動,英國、歐盟於疫情前的2019年即已宣布氣候變遷進入緊急狀態。雖然疫情引發的全球經濟衰退讓2020年的全球碳排放量比2019年下降了6%~7%,但2021年迅速反彈。此外,由於每一年人類排放的額外溫室氣體仍比地球系統能夠吸收回地表的多,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仍以每年約2ppm的速率增加,在2022年的平均值已經超過420ppm,直逼相應於較工業革命前升溫1.5°C的430ppm防線。

2020年下半年隨著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相繼宣布在本世紀中葉達到碳中和目標,全球積極面對減碳的趨勢更為清晰。2021年1月,美國總統J. Biden就任後,即宣布美國重返《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擺脫前總統D. Trump 4年的無所作為。當年4月,Biden邀集40國領袖召開線上氣候高峰會,宣布美國在2030年之前要削減50%的碳排放,也為當年11月的COP26提供足夠的條件。該會議通過的《格拉斯哥氣候協定》(Glasgow Climate Pact)明確規範了諸多管制目標與未來方向,也通過了《巴黎協定》的第6條規則書(rulebook),為京都機制後全球碳交易的基本框架定調。

從1990年代開始,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便用以說明國家、企業或活動本身運用減碳與抵換達到正負抵銷的概念與作為。近年來,許多國家與企業使用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作為目標,希望能夠將排放至大氣中的溫室氣體透過自然碳匯或科技方法吸存至地表。目前全球已經超過140個國家宣布了碳中和或淨零排放目標,一共涵蓋了全球大約九成的GDP與排放量,約八成的人口數。

貳、碳定價

若不論200多年之前法國學者J. B. J. Fourier提出的初期論述,近代氣候變遷的討論始於20世紀後半期,1988年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工作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of the UN, IPCC)成立是重要的里程碑,而1992年在巴西里約舉行的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成立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等國際組織,為後來以締約國會議和氣候評估報告為基礎的國際氣候治理奠定了基礎。這些作為的科學基礎是:人類排放額外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多種溫室氣體)到大氣中,造成溫度上升與其他衍生的效應,對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造成各方面的衝擊。人們並不會無緣無故額外排放溫室氣體,而是因為經濟發展與運作的需求使然,尤其是藉由燃燒化石燃料提供熱、電或各種能源型式的需求。溫室氣體的排放(或簡稱「碳排放」)本身就是一種汙染排放的型式,造成的結果並非立即的環境汙染,而是長期的氣候變遷。以環境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碳排放具有外部性(externality),需以經濟手段去除,才能提升市場的效率,同時降低環境衝擊。

環境外部性的來源即為汙染排放行為本身的成本過低,造成排放者本身不節制排放行為。從工業革命以來,絕大部分的排放者並未因排放行為本身支付費用,且全球已經慣於依賴較為廉價的生產成本與物價上百年。解決這問題的釜底抽薪之計即為「外部成本內部化」,用白話文說就是:將碳排放到大氣中是要付費的。這給予碳(碳排放)一個定價的相關作為,即稱之為碳定價(carbon pricing)。

參、碳定價的類別

無論碳定價如何產生,都是一種氣候治理工具。當碳排放行為本身是需要付費的,無論如何付費,基於財產權的原理,就可以促進市場中的成員以談判或其他方式求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局面,達到降低碳排放量(emission reduction)或增加碳移除量(removal increase)的目的。國家運用碳定價機制抑制碳排放,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企業則因應國際或國家的碳定價規範,採行減碳策略或碳交易,確保商業利益,或採行內部碳定價,提升自己的長期競爭力。

相應於內部碳定價,一般外部碳定價包括二種最重要的機制:一為碳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二為碳稅(carbon tax)。ETS需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設定總量管制的機制,提供企業排放權(allowance),並且建立交易機制,讓減量成本較低者多減量,而可將多餘的排放權提供給減量成本較高者購買,達到總成本最小化的多贏局面。ETS基本上可以分為「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 CAP)與「基線與碳信用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BAC)二類機制 。前者讓排放源在一總量的「帽子」(cap)之下,以拍賣或其他方式交換排放權;後者則讓減量績效良好的排放源將其排放量比之前賦予的排放基線低的額度以碳信用的角度與需要額外排放者交易。二者本質差異不大,均在強制性(mandatory)或規範性(regulated)市場中行之,且需搭配完善的配額、收費與交易管理制度。碳稅即為一種環境稅的制度,依據英國學者庇古(Pigou)提出的理論對汙染者徵收庇古稅(Pigouvian tax),以將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使排放量回到符合經濟效率的較低水準。碳稅的稅率需要先行決定,依照管制市場的特性訂定,然其減碳效果可預測,但無法明確化,需持續回饋修正稅率已達到最佳管制效果。

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於2023年出版的《碳定價趨勢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3),全世界到2023年4月為止一共有73項運作中的碳定價計畫,多數國家選擇ETS與碳稅二種機制之一,但也有若干國家兩者兼有。在歐盟的總量管制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於2005年開始運作之前,全球僅有碳稅制度,每年的交易金額不到100億美元。過去十幾年以來,ETS的交易總額不斷上升,並在過去幾年超過碳稅的交易額度。2022年全球碳定價的交易總額達到950億美元,其中約69%為ETS,顯見碳定價整體趨勢的改變,即ETS成為未來發展的主流。此外,根據世界銀行的報告,各國家或管轄區的碳價差距甚大,2023年全球最高的碳價發生在南美洲的烏拉圭,因徵收汽油稅導致碳價高達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156美元。

另外幾個碳價最高的國家包括列支敦斯登、瑞士、瑞典等,均為碳稅體制,價格介於130~140美元之間。ETS體制中碳價最高者為EU ETS,平均價格約為100美元,領先瑞士與英國的ETS平均價格約80~100美元之間。大部分地區的碳價均在40美元以內,且波蘭、烏克蘭等國的碳價非常低。整體而言,2022年實施碳定價制度的國家或管轄區已經包括了23.9%的全球碳排放,其中ETS涵蓋18%、碳稅涵蓋5.5%、綜合體制涵蓋0.4%。

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 ICP)是企業界應對碳管理風險的另一種「超前部署」的作為,也就是在當地政府尚未有明確的ETS或碳稅機制實施前,因應國際或國內市場的碳減量壓力與趨勢,自行先在企業內部實施碳排放需付費的制度。全球組織「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的報告提到2021年全球實施內部碳定價的企業家數已經超過1,000家,且預期在2023年將超過2,500家 。企業一般透過了解碳排放的影子價格,或內部碳費機制制定碳定價,以期達到不同的目標,譬如實質減量、提高再生能源使用率、推動低碳投資與創新服務、因應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等氣候風險架構、投資壓力測試,或改變員工的行為模式、提升公司形象等......(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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