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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判決:會計

稅法與民事法交錯下的借名登記──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出發

文章發表:2026/08/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據通報資料及調查,認定A利用符合承購資格之訴外人B之名義,於2012年10月5日購買日勝公司興建預售之新北市板橋浮○合宜住宅一戶,於2018年9月5日以B名義登記取得所有權。A再以B債權人名義,申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房地,規避承購戶10年內不得轉售之規定,而於2019年12月12日拍定,惟未於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關於法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評析

文章發表:2026/07/17

針對侵權行為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因債務不履行所生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亦得準用前述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

公司之財報不實刑事責任──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47號刑事判決

文章發表:2026/06/12

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在我國公司融資法制中有特定意義。簡言之,「公開發行」指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的行為。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所稱募集,依證交法第7條第1項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發行,依證交法第8條第1項則為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關係企業因違法融資交易所生之利息支出爭議──回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

文章發表:2026/05/15

在關係企業之間,資金融通並不罕見,然一旦涉及違法融資,其所衍生之利息支出在稅務上究應如何認定,長期以來為實務爭議焦點。本文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為核心,聚焦探討該案納稅義務人主張之利息支出是否構成「虛報」,以及是否應因此而受逃漏稅之裁罰,檢視利息支出扣除的適法性與裁罰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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