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26/08/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據通報資料及調查,認定A利用符合承購資格之訴外人B之名義,於2012年10月5日購買日勝公司興建預售之新北市板橋浮○合宜住宅一戶,於2018年9月5日以B名義登記取得所有權。A再以B債權人名義,申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房地,規避承購戶10年內不得轉售之規定,而於2019年12月12日拍定,惟未於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文章發表:2026/07/17
針對侵權行為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因債務不履行所生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亦得準用前述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
文章發表:2026/06/12
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在我國公司融資法制中有特定意義。簡言之,「公開發行」指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的行為。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所稱募集,依證交法第7條第1項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發行,依證交法第8條第1項則為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文章發表:2026/05/15
在關係企業之間,資金融通並不罕見,然一旦涉及違法融資,其所衍生之利息支出在稅務上究應如何認定,長期以來為實務爭議焦點。本文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為核心,聚焦探討該案納稅義務人主張之利息支出是否構成「虛報」,以及是否應因此而受逃漏稅之裁罰,檢視利息支出扣除的適法性與裁罰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