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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504 (64期) 受贈人負繳納贈與稅義務無財產尚未徵起可續向贈與人執行──解析財政部90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44號函【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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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受贈人負繳納贈與稅義務無財產尚未徵起可續向贈與人執行──解析財政部90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44號函【法規解讀】

英文篇名

When Donee (Without Properties) with Tax Paid Dut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gency Can Enforce Remaining Tax by Donor—From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dministrative Rule No. 0900457044 Dated December 14, 2001

作者

沈平安

閱讀核心

本篇探討贈與稅課稅主體是否可同時為贈與人與受贈人。財政部函令認為,特殊情況下可同時徵稅並強執其中一人,但此見解可能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建議修法將兩者視為公法連帶債務責任。

關鍵詞

贈與人受贈人贈與稅強制執行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504 (64期)

起訖頁

085-08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504006401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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