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04 (40期) 出資人利用著作範圍的探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3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出資人利用著作範圍的探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3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Investigating the Scope of the Commissioning Party May Exploit the Work: A Brief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Civil Judgment 2018 Tai-Shang-Tzu No. 553

作者

吳尚昆

閱讀核心

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中所謂的「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範圍,司法實務向來不採「無限制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3號民事判決進一步要求法官在探究出資目的範圍時,應探求當事人間之真意。本文對前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及其發回後更一審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為分析,認為判決結論符合著作權法制關於激勵創作市場的本旨。

延伸學習

著作財產權除消極排他權,亦包括積極專有權;惟應如何區別專利權、著作權等,於專有權或排他權之屬性,得進一步研析。著作財產權得行使之範圍及著作財產權人如何行使之權利排除侵害,亦得深入探討。

關鍵詞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出資人的利用權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104 (40期)

起訖頁

102-111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21040040011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看懂新式查核報告的「索引」【公報釋讀】

下一篇

股東會對盈餘分派現金股利為決議之效力【函令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