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論氣候變遷因應法中碳費的法律性質【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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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Carbon Fee" in Climate Change Response Ac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我國預計於2024年開始徵收碳費,並進行碳權交易,但碳費的價格、徵收對象、配套措施等,目前仍在規劃協商中。在此之前,產業關心的應是碳費的費率究竟是多少、如何訂定等。現實上,費率的制定會受到各種政策因素以及制定方式的影響。碳費的課徵對進口商品而言,涉及公平貿易;對各個產業而言,涉及是否能夠負擔以及該產業是否有大量的碳排、對臺灣整體產業結構的重要性等。本文以氣候變遷因應法中碳費的規定架構開始介紹,並就特別公課的定義與原理來對其進行檢視。並進一步說明,各個產業別主管機關、專款專用的用途、對產業的影響以及轉嫁到民生的可能,可能會導致費率無法完全按照用益負擔原則來產生。 | |
延伸學習 |
我國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且預計將於2024年起開始徵收碳費。碳費之法律性質有別於稅捐,屬類似空汙費,與規制目的有特殊關係,且為專款專用的「特別公課」。碳費是典型的「汙染者付費」,而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用途也在溫室氣體減量,亦即減少碳排的外部成本,故可以說是標準的特別公課,因而就費率的制定有「費用填補原則」以及「量益原則」的適用。碳費徵收影響產業與社會甚鉅,各方面問題值得深入研析。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34-040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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