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死亡保險給付中關於遺產稅課徵的若干疑義【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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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ertain Legal Issues Regarding the Imposition of Inheritance Tax on Death Benefit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保險發展至今,保險不僅用於風險保障,基於某些特徵也被使用作為財富傳承與稅務規劃工具。根據遺贈稅法規定,死亡保險給付是否計入遺產總額並需課徵遺產稅,取決於保險契約及有無指定受益人而定。一般來說,若死亡保險金額由指定受益人領取,依保險法第112條,該保險金不列入遺產總額而課徵遺產稅。然如投保態樣上如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則稽徵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其計入遺產總額並予以課稅。特別在儲蓄型保險與投資型保險中,不可不慎。此外,受益人若非屬繼承人,取得死亡保險金者與納稅義務人有所不同,若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應計入遺產總額,則會產生納稅義務人繳稅後,卻無法取得死亡保險給付之情形。總結來看,死亡保險給付的稅務處理須依實際契約內容而定。 | |
延伸學習 |
人身保險死亡給付是否應課遺產稅?是備受關注的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不課遺產稅,因有人濫用該款規定,致稅捐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濫用者課遺產稅。除了人壽保險外,其他人身保險死亡給付能免課遺產稅嗎?以及保險關係人的安排,與人身保險課遺產稅也有重大關聯性,本文詳予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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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18-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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