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因延誤轉診導致嚴重腦傷後遺症-二審判決可基於「相當程度可能性」求償
文章發表:2017/07/26
黃浥昕
平成14(受)1257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15年11月11日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判決 破棄差戻 大阪高等裁判所
判決摘要
原告為小學六年級生,因發燒、頭痛、腹痛等症狀至被告醫師之醫院就診。初診時被告僅開藥後就讓原告返家,因症狀未改善,5日後原告再度來院就診。再診時原告雖已出現持續嘔吐、輕度意識障礙等症狀,被告卻未立即進行診療,僅投與點滴、症狀觀察,於4小時後才對原告進行診療。當時原告已呈現無法坐著、橫臥在診療台上的狀態。原告之後雖被轉診至其他醫院,仍因急性水腦症導致重度腦傷,診斷為身體障礙一級(最嚴重)程度。
原告主張① 因被告怠忽轉診義務,導致原告殘留嚴重腦傷之後遺症,②即使認定被告違反轉診義務和殘留嚴重腦傷間未存在因果關係,仍有造成該腦傷之「相當程度可能性」,提起基於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告訴。
一審法院否認被告有怠忽轉診之義務,駁回原告請求。但二審法官認為即使無法證明違反轉診義務和殘留嚴重腦傷間存在因果關係,只要可證明在醫療行為實施過程患者未能得到適切檢查與治療,即可以造成該後遺症之「相當程度可能性」為由求償,駁回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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