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無菸環境,尊重他人健康權

文章發表:2017/08/16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新聞稿摘要

國民健康署表示,在醫院禁菸場所吸菸已違反《菸害防制法》,可處1萬元罰鍰。日前有病患家屬於醫院院區吸菸,遭駐院保全攔阻不成,遂毆打保全,造成該為保全右腦重創、喪失語言能力。國民健康署表示,依據《菸害防制法》之規定,醫療機構內外院區全面禁止吸菸,以避免二手菸害發生;此外,對於依法勸阻吸菸者施暴致其腦部重創,更觸犯《刑法》重傷害罪。

法條便利貼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菸害防制法》第18條:「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文獻

  1. 癮君子需留意 醫院室內室外都禁煙(全國廣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資訊網,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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