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領域學科交叉的難題與出路——以衛生法學為例》(原創 王晨光 廌觀 5天前)讀後感言

文章發表:2020/10/12

胡晓翔

有关文章链接:王晨光|法学领域学科交叉的难题与出路——以卫生法学为例

公众号《廌观 》给出的编者按语是:

“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对法学交叉学科和新领域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如何进入新的社会领域,如何进行深入的交叉学科研究?本期特选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的《时代发展、学科交叉和法学领域拓展——以卫生法学为例》(载西南政法大学等主办《应用法学评论》总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8月),该文以卫生法学和卫生法实践为例,分析了一些卫生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案例,试图从中提炼出交叉学科研究的路径。”

王老师在文中阐述道:

对于具有显著公益性的医疗紧急救助、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医药卫生服务而言,更不会以等价有偿为基本原则。

此外,医疗服务的当事人也并非纯粹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不仅医疗服务提供方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从而造成双方信息完全不对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有权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提供这些服务。大病医保、对艾滋病毒携带者提供“四免一关怀”等服务都不能简单地用民事或商事合同来解释。这些服务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和提供的服务,而非简单的市场上平等主体间的自愿合同服务。

再如,健康权的可诉性是广为争议的法律问题。如果仅仅从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还是局限在“定性”分析的范围内;但是如果进行实证研究和定量分析,健康权可诉性则具有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多谢王老师,给大陆地区中国卫生法学界固守三四十年的“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强有力一击!

从王老师的论述,也可以比较明确地得出结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服务(即公立非营利性保障性诊疗服务)中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通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法(第一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第四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第八十条)。这种把公民健康权以及对位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权,归属于积极人权,并围绕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实现职责设计的规制体系,必然导出“健康权”及其对位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权的可诉性。这也是本法具化细化宪法有关条款的终极关怀,即宪法权益的司法化。让宪法“活”起来,则公民健康权及其对位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权才能不留死角地“火”起来。这个凭权利和约定赢得尊严的全民健康进路,必须导出卫生法学建基性共识:国家主体医疗卫生服务(即公立非营利性保障性诊疗服务)中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

王老师在文内呼吁:“法学再也不能置身世外,时代,尤其是中国的社会实践和发展需求,呼唤传统法学和法律体系的变革,同时为法学和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正是全面梳理把控新医改实践经验与成就积淀后的反思。这也是确保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高质量立法的洞见性学术根底。

那么,传统(从正式出版首批卫生法学专著的1988年算起,三十多年吧)的卫生法学和卫生法律体系,该如何变革?

我这临床医师,从法学界之外看大陆地区的中国卫生法学,迄今还感觉,尚不成其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为,并没有把握和阐述“这一个”的特质。既然只是公共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削足适履式套用,假如是正确的,就充分说明“共识的所谓卫生法学”并不独特,自然就没有独立学科价值,更没有单独法律门类所需要支撑的“这一个”的足够描述。

是卫生服务与健康促进领域“无甚可观”么?其实,不然。卫生法学有其基于特殊伦理规则和生命科学自有规律观照下的特有价值观与是非观,由此规范了领域内不同主体间特有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由此而建构的“入世的”,根植于中国的医改社会实践,因应医疗卫生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事业发展需求的卫生法学体系,必然是“这一个”的,独特的一个门类。

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课题,就是卫生法赖以存在的,它要规制的社会关系——医患关系,多元化解析基础上的精准法律属性归位。由此为基点,才能精准制定系列的卫生法成文产品。一旦这个课题得以突破,则大陆地区中国卫生法,从卫生法学学术体系,到卫生法制“产品体系”,到卫生法治社会实务,都会有个再认知,从而迎来重构,和焕然一新的法务样态!

2020年9月1日,1:00。智通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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