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的預防因應:以判決實務為借鏡(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1/07/30

林宇力

壹、前言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全國醫療機構通報醫療暴力案件總數在2018年度共計399件,2019年度共計353件,平均每天就有一件以上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也屢屢以聳動標題占據新聞版面,包含2018年嘉榮護理師遭陸配刀刺案、蘆洲女勒頸阻奔喪案,以及近期2020年8月發生的北榮病患持點滴架砸窗飆罵案等。醫療暴力的本質不僅是對於「醫事人員」的個人攻擊,也蘊含著深刻的「公共危險性」,間接妨礙了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就醫權」,尤其當發生在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時。因此,防止「妨害醫療行為」對「救生救命體系」的攻擊,實際上保障的是病患的「身體法益」和「生命法益」。也因此,我國分別在2014年1月及2017年4月進行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罪)之修法,也將「公然侮辱」加入醫療法第24條的要件中,強化對於醫療暴力威脅之保障。針對修法結果,法界人士提出正面與反面的評價,以及未來修法之建議。醫界及法界也另從制度面出發,分析醫療暴力之樣態與行政管制策略,並針對可能的應對方案廣泛討論。

然而,醫療人員在面臨醫療暴力威脅時,最困惑的其實是法官對於條文要件的認定,也由於不清楚過往相類似案件的法院態度,沒能在事發當下採取更為有效的自保方式,實為可惜。由於臺灣過去醫療暴力相關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面向,包含從法規政策面的落實提供建議,以及針對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進行法律剖析,但對於醫療暴力威脅當下該如何應對,尚缺乏分析相關實務判決之文章,以提供第一線醫事人員參考。

本文擬分析近年法院判決對於上述問題之見解,並以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從事臨場服務之經驗,自職場不法侵害之角度出發,針對醫療暴力預防提供建議。

案例(經改編)

案例(經改編)一、甲為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於診間為病患乙進行復工評估,病患乙之工作以文書作業為主,因車禍造成左肱骨骨折,經復位固定後已休養4個月,疼痛程度及活動力已大幅改善,因此甲經評估後建議乙應可復職並開始漸進式工作調整。惟乙持另一名醫師開立可休養半年之診斷書為憑據,堅持自己仍需續請公傷假,並用三字經辱罵甲,將手中之文件用力甩在診間桌上,發出巨大聲響,使甲不得不即刻從椅子上跳開,以避免發生無法預期的危險,當時診間內僅有甲、乙及護理師丙三人。

試問:本案例中乙可能成立「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罪」嗎?

二、住院病患丁凌晨時因為受病痛折磨,要求打針劑止痛藥, 但不滿值班醫師戊開立的藥物非他想要的嗎啡(Morphine),氣得在病房區瘋狂咆哮不斷出言辱罵,並手持點滴架敲破醫師辦公室玻璃,一度拉住戊的衣領,甚至恐嚇要找黑道上門教訓,使戊不得不躲在廁所內以手機求援。院方知悉後立刻聯繫警方到場處理,警方到場將丁帶回警局做完筆錄後,隨即將丁帶回病房。院方質疑承辦員警己為何無法逮捕對醫護人員產生立即暴力威脅的病人,但己表示:「該病患已停止攻擊行為,不能算作現行犯,依法不能逮捕。」

試問:本案例中醫院方依法之應對策略為何?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2期: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理論與實務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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