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之一方不利之舉證責任倒置不得阻礙當事人其他的舉證機會(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4/12

詹朝欽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實概要

原告因懷孕後期罹患HELLP症候群未能及時被檢驗出,導致缺氧(Sauerstoffunterversorgung)及健康損害之結果,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提出因侵害健康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事實

懷孕婦女於懷孕後期未被檢驗出有HELLP症候群,嗣後缺氧及健康損害之結果。

三、原告主張

原告對已執業的女醫師與住院醫師提出控訴,於原告於生產時的錯誤醫療行為;被告未能檢驗出原告之母親在懷孕後期所罹患的HELLP症候群,進而導致孕婦缺氧及最嚴重的健康損害之結果。

四、判決經過

本案歷經肯普登(Kempten)邦法院勝訴判決,嗣經慕尼黑(München)邦高等法院審理後廢棄,經原告提出法律審上訴(Revision),於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BGH)民事第四庭判決如下:經第二被告所提之法律上訴,由慕尼黑邦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應為廢棄;事實暨關於上訴審之費用與輔助參加(Nebenintervention)之更新調查與判斷,應發回上訴法院......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4期:生醫大數據之加值應用與保護規範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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