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藥物製造商違法進口麻藥(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4/19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案被告A、B從事危險藥物(危険ドラッグ)的製造批發業,涉嫌以營利為目的輸入並持有麻藥,違反麻藥及影響精神藥物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關稅法及藥事法遭檢方起訴。被告等人不服,主張一審判決違反法令、誤認事實及量刑不當,提起上訴。

二、犯罪事實

被告等人與同夥於平成26(2014)年1月間在石川縣的某處大眾浴池,將屬於法定之指定藥物的卡西酮類藥物「α-甲基氨基苯丙酮」(又稱甲基卡西酮)再製出約160公克的「4-氟甲基卡西酮」(4-Fluoromethcathinone)錠劑。同年3月,復以上述指定藥物混合添加物等再製成三批數量不等的植物片。同年6月,從中國郵局寄來藏有麻藥XLR-11粉末的包裹,收件地址為被告等人於石川縣七尾市內的事務所,該包裹在運送至日本國內郵局受檢時被發現,因麻藥為關稅法上禁止輸入之違禁品遭到查扣。同年月26日,於石川縣七尾市的倉庫內,查獲含有麻藥XLR-11的粉末共428.05公克、含有指定藥物「4-氟甲基卡西酮」的粉末約44.102公克、錠劑約227.1公克、植物片約849.59公克及固形物約197.353公克。

三、判決經過

2017年4月18日二審名古屋高等法院駁回被告等人所有主張,維持一審宣判,即依違反麻藥及影響精神藥物取締法,被告A被判刑6年6個月、併科罰金300萬日圓;被告B被判刑7年6個月、併科罰金500萬日圓......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5期:基因檢測的知與行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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