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瑜
壹、前 言
2017年8月12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下稱司改會議)在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討論子題1-4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決議第二點提出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依司法院刑事廳問題與背景所提及,當時鑑定制度有四個主要問題:一、鑑定人只能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二、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出庭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書面的鑑定資料就具有證據能力;三、機關鑑定的情形,不用具結擔保鑑定的公正誠實性,使得當事人無法有效質疑鑑定結果的真實性;四、若引進專家證人制度可能引發訴訟不平等(有錢人才有能力聘請專家證人)及立場偏頗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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