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急救義務與過失犯理論的耦合(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4/03/20

劉邦揚

壹、前 言

依照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此外,醫療法第60條第1項也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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