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性癌症的追蹤觀察義務與因果關係(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4/09/09
黃浥昕 編譯
平成12年 (ワ第) 2183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16年2月10日神戸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為患者A(死亡時85歲)的繼承人,主張因被告醫院未能及早發現A的大腸癌,又怠於對癌症的追蹤觀察,延誤治療導致A因大腸癌轉移至肝臟死亡,以醫院負責人Y為被告,提出基於診療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訴訟,要求Y支付3,000多萬日圓及自訴狀送達之日的次日起至已支付日期間,按民法規定的5%年利率計算遲延損害金。
A於被告醫院接受之檢查如下表1所示。

A於1995年2月16日轉院至兵庫大學醫院,確診為大腸癌的肝轉移,病灶位置與1990年12月18日在被告醫院進行的大腸X光檢查中記錄的位置相同。之後A雖接受右半結腸切除術,但考慮到侵襲性及預後,並未進行肝腫瘤切除,於1995年9月12日死亡(85歲)。
二、雙方主張
本件主要爭議時間點有三,包括實施大腸X光檢查後卻未進一步做大腸鏡檢查,是否違反檢查及說明義務?初診後時隔3年半才實施血液等檢查,是否疏於病情之追蹤觀察義務?將大腸癌誤診為腸下垂是否有過失?上述過失與死亡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三、判決經過
神戶地方法院(2004年2月10日)判決,被告雖有違反注意義務,但無法證明與患者死亡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告之訴駁回。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2期: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本土實踐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