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瑞典經驗看第三方精卵捐贈身分揭示制度:全球首例的實踐與啟示(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5/11/24
壹、前言
1985年,瑞典成為全球首個立法賦予透過捐贈精子出生之子代,在成年後得以查知其捐贈者身分的國家。根據該制度,凡透過合法第三方捐贈而出生的子代,年滿18歲後可向原接受治療之醫療機構申請查詢捐贈者的身分資訊。此制度奠定了子代「遺傳知情權」(right to know the origin)的法律基礎,並要求國家與醫療機構承擔資訊保存、通知與協助查詢之責任。該制度初始適用於精子捐贈,後續擴及卵子與胚胎捐贈,使瑞典成為全球最早全面實施第三方精卵捐贈身分揭示制度的國家之一。
從醫事法的研究觀點,瑞典1985年的立法不僅為政策創新,更開啟一項具觀察價值的醫療科技與社會制度的互動實驗。此制度回應瑞典社會歷年對「兒童最佳利益」及「遺傳資訊知情權」的訴求,然制度推行之初即引發諸多爭議,包括醫界對於捐贈人隱私、捐贈意願降低及倫理風險多所疑慮,並擔憂影響不孕治療可近性。隨後,瑞典相關機構陸續提出配套措施,諸如建立中央資料庫、完善查詢機制、保障各方隱私與設置心理諮詢服務等。同時,瑞典學界也進行多中心的大規模追蹤研究,持續評估制度實施及配套成效,以供後續政策調整之依據。
臺灣「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雖歷經多屆立委提出,衛生福利部直至2024年才首度提出具體版本。草案修正幅度甚鉅,擬開放代理孕母、單身女性與女同志接受捐贈精子,並允許未婚同居伴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就第三方精卵捐贈部分,草案主張權衡捐贈者隱私、子代血緣知情權與兒童最佳利益,重申現行法條第13條受贈夫妻及子代得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與血型資訊之權益與,第29條關於查詢婚姻與收養對象是否與其有親屬關係以避免近親婚配。草案並增設「醫療需求下的捐贈人身分查詢權」,即若子代罹患公告之重大遺傳疾病或需器官移植,得向中央機關申請查詢捐贈者之辨識資訊。但上述子代的血緣知情權行使,皆有待受贈父母告知其子女。
又,相較瑞典制度強調確保子代獲知其身世與遺傳來源的資訊權利,臺灣草案對遺傳知情權的規範仍屬局限,且僅於醫療必要情形下開放查詢。此一設計是否能合理平衡捐贈者與子代之權益,仍待社會各界—尤其受贈家庭與捐贈者—進一步對話與討論。本文認為,瑞典近40年來在第三方精卵捐贈身分揭示制度上的實務經驗、政策演變與研究評估,在臺灣逐漸朝向子代遺傳知悉權與捐贈人身分揭示制之制度轉變過程,可作為臺灣修法之參照。以下將分別簡介瑞典人工生殖技術發展背景、生殖細胞捐贈規範與社會回應,進而說明其子代知悉制度的實施經驗、第三方精卵捐贈身分揭示制度的實作及挑戰,以及相關研究建議,作為臺灣人工生殖法關於第三方生殖制度設計之參考基礎。要特別說明的是,瑞典的第三方生殖目前已放寬到胚胎捐贈,但未包含代孕。基於臺灣借鑑所需,本文以下討論主軸限縮在第三方精卵捐贈樣態。
貳、瑞典人工生殖技術使用
瑞典首例試管嬰兒於1982年在哥特堡大學附屬醫院Sahlgrenska University Hospital誕生。人工生殖科技突破當時臨床醫學規範,引發立法與倫理討論,政府與醫界初期態度保守。1988年法規限定治療對象為已婚或穩定同居異性伴侶,排除女同志與單身女性,並禁止代理孕母、卵子與胚胎捐贈。2000年後放寬,包括2003年開放卵子捐贈、2005年准許女同志接受療程、2016年開放單身女性;代理孕母至今仍全面禁止。在生殖科技治理層面,瑞典由國家衛生與福利委員會(Swedish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Socialstyrelsen)負責制定人工生殖指引,生殖機構必須經審核才能得到專業執照,一般的婦產科無法執行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並由委員會定期發布統計數據與政策評估報告,顯示瑞典高度監督及嚴格管理的治理特性。2007年開始,瑞典成立國家層級的政府登記系統資料庫(The National Quality Registry for Assisted Reproduction, Q-IVF),由瑞典婦產科學會(Svensk frening fr Obstetrik och Gynekologi, SFOG)及哥特堡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Sahlgrenska University Hospital負責管理,各生殖機構需要定期向資料庫管理端提交詳細的年度報告,再加上來自學術單位的相關研究,作為人工生殖治理政策擬定與評估的實證依據。瑞典早期法規的另一項顯著特色為自1985年就取消捐精人工授精(AID)的匿名制,明文規定第三方精子捐贈出生的子代在成年後有權查詢捐精人的身分。這也是本文後面的討論重點。
使用可近性上,2000年瑞典每百萬人口約有1,000個試管嬰兒療程,高於英國的600個與美國的250個。這樣的高使用率,可能來自於北歐國家較早推動此項技術,以及相對慷慨的公費醫療補助政策。1991年試管嬰兒納入「健康與醫療服務法」,由地方政府補助,符合資格者可在全民健保內享最多三次低費用或免費治療。治療週期由1992年的3,000例增至2022年的25,500例。瑞典政府於2007年建立全國性的監測系統,以掌握各生殖機構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的療效與安全性,並希望透過實證資料提升民眾對人工生殖技術的信任,特別是在母嬰健康上的保障。瑞典也關注試管嬰兒療程的副作用,特別是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的發生數。根據2022年的Q-IVF全國統計報告,在12,344例中有142例報告有此副作用,占所有週期的1%。
在臨床照護方面,瑞典及其他北歐國家,自1990年代初期即關注多胞胎懷孕等潛在風險,並積極調整胚胎植入數目策略。從原本每次可植入三個胚胎,逐步降低至1996年平均植入兩個胚胎,進而朝單一胚胎植入(Single Embryo Transfer, SET)目標邁進,並在此趨勢下努力維持活產成功率。自2000年之後,瑞典的多胞胎出生率降至2%以下,為全世界最低國家之一。除了臨床照護上的改革,瑞典國內原本就建置多個涵蓋全人口的健康登錄系統,可串聯人工生殖資料與其他公共衛生資料庫,如出生醫療、住院、癌症、障礙與死因登記,進行長期追蹤研究,提升對母嬰健康的了解與改善。
參、第三方精卵捐贈身分揭示制度的治理邏輯
1985年,瑞典通過「人工授精法」(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ct),成為全球首個以法律保障捐精人工授精(Donor Insemination, DI)出生子代在成年後取得捐贈者身分資訊權利的國家。此權利後續也擴及透過捐卵出生的子代。該制度的建立源於政府歷時四年的委員會調查,旨在釐清DI的臨床情況、法律保障及倫理爭議,並提出具體規範建議。當時,瑞典每年約有兩百多名嬰兒透過DI誕生,主要在公立醫院完成,少數來自私人婦產科診所。捐精者多由醫師、職場或服役時的熟人招募。然而,對於受贈子代的親權保障、捐贈者的法律責任以及子代的相關權益,法律均缺乏明確規範。「人工授精法」因此確立一系列要求:受贈女性須為已婚或與異性同居的伴侶,且經確認有不孕問題;必須取得丈夫或男性伴侶的書面同意;療程僅能在公立醫院進行;由婦產科醫師選擇適合的捐贈者,不可由受贈夫妻指定;醫療機構需提供醫療及心理諮詢,評估受贈夫妻或伴侶是否具備適合扶養子代的條件。最具突破性的規定是,由於第三方精子捐贈不可由受贈夫妻指定捐贈者,因此必須保障出生子代在成年後查詢捐精者身分的法定權利。法規同時要求,所有相關書面資料必須由醫師與院所保存至少70年。對捐精者的條件則包括必須已婚、配偶知情、人格成熟且捐贈時未滿50歲。
這項法律的制定對當時普遍採取「保密文化」的瑞典生殖醫療環境帶來衝擊,引發醫界與社會的爭論。反對意見主要集中於三點:首先,擔心此舉會減少願意捐精的人數;其次,質疑子代對知悉遺傳父親的需求是否真實存在;最後,過往人工授精資料通常在嬰兒出生後即被銷毀,以避免後續糾紛,公開身分的作法與傳統大相逕庭。立法後初期,部分生殖中心的捐精者確有減少的情況,但研究指出,原因並非單一來自捐精者身分揭示制度,也包括新規範禁止私人診所執行DI、等待時間延長,以及部分醫師引導患者赴國外(如芬蘭)治療等因素。然而,到了1990年代初期,隨著社會與醫界對制度的理解提升,捐精人數逐步回升,捐精者組成也從以年輕學生為主,轉向更多年齡較長的已婚男性。
第三方捐精身分揭示制度對社會態度產生了顯著影響。1998年的問卷調查顯示,33%的捐精者明確支持該法,另有21%認同「每個人都有權知道自己的父親」,加總有超過半數的受訪者在相當程度上支持該制度。相較之下,僅有14%的捐精者明確反對,另有12%持保留態度。當被問及若將來被子代聯繫會有何感受時,46%的受訪者表示會樂意或正面回應(如好奇或驚喜),16%不確定,7%表示不願見面。部分捐精者則擔心身分揭示會影響受贈家庭關係,26%認為是否揭示應由父母自行決定,12%憂慮會擾亂自身子女或家庭,9%認為僅在子代懷疑或有需求時才應揭示。這些結果顯示,身分揭示與保密文化之間存在張力,制度設計需同時兼顧多方的心理需求......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9期:建構基因檢測法制與權益保障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