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3/08/09
原告X與被告Y經營的醫院簽訂了5年的牙科主任定期勞動契約,X於任期中遭Y以醫療工作上不適任,未履行對下屬的指導和監督職責等理由解僱。X主張除非有不得已之事由,本件解僱無效,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依然存在,有工資請求權。
2017/09/07
原告與被告醫院簽定5年期的勞動契約,擔任該院牙科部主任,被告卻於第二年以原告具有適任性疑慮、對下屬未盡監督指導之責等為由,片面逕予解雇。原告因而以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品評家

月旦知識庫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