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705 (7期)

201705 (7期)

201705 (7期) 企劃導讀

護理是醫療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醫療法規雖對護理醫事人員職掌有原則性之規範,惟此應然面之設計與臨床實然面是否契合,應予正視;特別是目前的醫護分工,時有遊走於密醫罪追訴之灰色地帶,更是護理人員心裡揮之不去的陰影;再者,醫護間醫療民、刑責任之區隔,亦有加以探究之必要。

綜此,本期企劃首先由醫療專庭姚念慈法官舉出實務上常見專科護理師製作病歷、執行醫療行為等可能構成密醫罪之情形,進而指出目前的法規設計與專科護理師制度目的有扞格之處,建議宜由衛生福利部根據歷年曾發生之臨床甚至司法案件爭議,全面重新審視醫、護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的業務範圍,藉以緩解醫事人員戮力執行業務時之觸法壓力。

林萍章醫師從醫事人力分配之觀點切入,指出醫師夜間及假日值班等主要人力缺口,在目前醫療法禁止臨床助理的情況下,宜透過健全專科護理師制度予以補充;惟依現行法令,專科護理師之業務範圍並未符合臨床實際需求,文中建議適度開放其業務範圍至中度危險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使專科護理師能成為醫師的最佳輔助人力。

邱慧洳博士從醫護分工之類型探討專科護理師之民、刑責任的劃分,文中以理性論證方式,認為專科護理師與醫師間之分工類型屬垂直分工,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與醫療輔助行為致病人死傷,主治醫師無從主張信賴原則而免責,仍應負監督過失責任。在衛生福利部計劃以專科護理師作為住院醫師之輔助人力的浪潮下,此等問題之探討更顯重要。

李壽星醫師則是就臺灣專科護理師定位之爭議,透過文獻回顧與比較法之觀察,釐清臨床護理專家(clinical nurse specialist, CNS)與可執行部分醫療業務的護理執業師(nurse practitioner, NP)之不同,並指出臺灣專科護理師制度應依憲法第86條規定,經考試院考選銓定;再者,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3項其實未突破醫師法第28條但書之規定,建議宜另行立專法,以求名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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