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906 (32期)

201906 (32期)

201906 (32期) 企劃導讀

我們與美的距離

愛美是人的天性,藉由醫學技術而達到追求美麗的目的,遂成為不能忽視之醫療產業型態,實則,在臺灣此類型醫療服務之「產值」已達近新臺幣500億元之譜。然而,美容醫療型態與傳統醫療業務畢竟有本質上的差異,導致衛生主管機關、法實務界及醫業本身對此類業務之定性仍不明確而需謀合,且因美容醫學涉及新興醫材與醫療方法,於醫療行政上如何管理亦屬挑戰;再者,因美觀之追求不符預期所衍生之醫療糾紛,如何判斷責任也是難題。

劉宏恩老師與吳采玟碩士於〈美容醫學醫療行為是否具消費行為性質的法社會實證研究─兼論醫療法第82條新法與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關係〉一文中,即對「非治療性美容醫學」之定性提出反思,特別是在商業操作下,極容易讓原本並健康之民眾反而因此增加健康或安全上的風險,與一般醫療行為係以減低健康風險為目的有相當明顯的差異。文中以美容醫學診所就醫經驗的深度訪談法及參與觀察法之實證資料並佐以法學解釋方法,認為「非治療性美容醫學」依其性質與法律規範目的,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美容醫學為雕塑完美面貌與體態,常有藉醫療植入物塑型之必要,因醫療材料科學之進展,此等植入物之材質推陳出新,固是福音,但卻衍生衛生主管機關就此等醫療器材安全把關之問題。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常務理事與陳書芳秘書長於〈醫療植入物的現況與管理─從乳房植入物談起〉一文中,即對臺灣政府疏於對醫療植入物的管理,以及各種不作為與妥協提出批評,並介紹國際間因應此等「植入物檔案」的做法,對於臺灣目前就醫療器材的追蹤與管制,提出高風險植入物管理的建議。

如何給付美麗?應是美容醫療契約下最根本也最棘手的問題,因涉及美觀要求未能達主觀預期時,美麗提供者責任之論斷,應予以正視。鄭牧民醫師/律師於〈沒齒難忘─漫談齒顎矯正醫學與司法糾紛〉一文中,說明齒顎矯正治療是如何兼顧矯正咬合不正與美觀追求兩者而謀取病人的最大利益,並分析相關司法實務案例,指出法院對於齒顎矯正美觀的判準漸有採「側顱分析法輔以軟組織外觀參考」的趨勢,係一較能說服醫病雙方的依據。

本期後記由王子杰醫師以從事美容醫學臨床工作者之立場,撰寫〈振聾發聵猶未晚:漫談美醫亂象〉一文,道盡於現行相關法規範不完善之情況下,所衍生之美容醫學亂象,以及臨床醫師於執行美容醫學業務時,在缺乏穩健法規支持下之無奈與所面臨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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