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505 (103期)

202505 (103期)

202505 (103期) 企劃導讀

失能與保險

由於高齡人口比例的上升,失能人口的數量也將相應增加。根據內政部的推估,老年人口將由2018年的343萬人增加至2065年的715萬人,占總人口的比例將由14.5%增至41.2%;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24年發布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4年至2070年)》報告,預估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從2024年的19.2%增加至2070年的46.5%。高齡人口比例的上升,失能人口的數量也將相應增加,相應而生的照護需求,將為失能者及其家庭帶來沈重負擔。為避免失能危險對個人與家庭生活造成之衝擊,民眾可選擇以商業保險因應相關醫療與照護費用之支出;另除商業保險外,我國亦設有社會保險(諸如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教保險與國民年金等),供被保險人於失能危險發生時申領失能給付。有鑑於失能人口快速增加,本期企劃擬以失能與保險為核心,從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功能定位出,依序帶領讀者釐清國民年金與勞保失能一次金競合請領問題、認識人身保險之等待期與免責期、失能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以及失能險對保險公司財務穩定性所構成之困境與解方,裨益能從容應對失能時代的來襲。

勞工於勞動期間發生失能事故致無法繼續工作,固然得依勞保條例之規定申領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但離開職場退保後,若轉投國民年金保險後,因失能情形加重而符合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要件時,能否再請領國民年金之身心障礙給付?鍾秉正老師於「國民年金與勞保失能給付競合之問題」文中即指出,此涉及我國不同社會保險制度之設計與銜接,也關係到保險給付競合以及給付原因認定之問題,作者藉由社會保險法之學理分析搭配機關函釋見解,進行詳盡之討論,並建議未來應提升規範層級進行修法。

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固謂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然而失能保險之給付,係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失能之當事人,得以填補其經濟上之損失,亦即雖是人身失能,但填補的是失能人之經濟風險,準此,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限制,遂成問題。羅俊瑋老師於「失能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之探討」文中,從保險標的與保險給付方式二面相進行論證,認為失能保險應無保險法就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國人於面臨未來失能或長期照護狀態之危險時,利用商業保險中失能保險或長照保險加以分散風險,固可緩解可能之財務壓力;然失能保險或長照保險常設有等待期間或免責期間等約定,以避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或確認長照狀態是否存在,性質上將產生劃定或限縮承保範圍之結果,而應特別予以注意。曾允君律師於「自失能險與長照險觀人身保險契約中等待期間與免責期間之約定」文中即就此等待期間或免責期間等約定,於此二保險所扮演之除外條款與承保條款之不同性質,有詳盡之說明。

由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21年就稅後失能扶助保險之淨利或虧損部分,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自該特別盈餘公積迴轉,復於2023年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87-2條規定,保險公司設計失能扶助保險商品,不得引用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導致保險公司須重新設計商品,增加保險公司成本,造成保險公司基於經營考量,自2024年7月起紛紛停售失能險。張冠群執行長於「失能險不該停售,而是調整商品設計—以疾病失能後死亡的理賠爭議為例」文中,詳析經營之困境並提出具體建議。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