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切除子宮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9號
裁判日期
2016111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5月28日晚入住被告甲醫院準備手術;當晚21時17分,被告婦產科B醫師 開立「手術同意書」,其上記載原告疾病名稱「子宮脫垂」,建議手術名稱「經陰道子 宮切除術」,同日21時30分,A先在「手術同意書」立同意書人簽名處簽自己的名字, 再刪除改簽其配偶“C”。2013年5月15日10時50分,被告B醫師開立「麻醉同意書」,其上記載施行手術名稱「修補、懸吊術」,建議「全身麻醉」;2013年5月29日,原告A 簽署「麻醉同意書」,嗣由麻醉科值班醫師執行全身麻醉後,由B醫師施行「經陰道子 宮切除術」。原告主張施行手術之認知僅係修補、懸吊,而非切除子宮,並非經過其同意。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