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莫須瘤致心肺機能下降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194號
裁判日期

20161230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審別

一審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

A於2011年10月間前往甲醫院由B醫師診治,診斷為免疫系統疾病乾燥症,未說明 標靶藥物莫須瘤(MabThera)仿單上有記載類風溼性關節炎以外之自體免疫疾病的療效與安全性目前尚未確立等字樣,更未告知有施打必要性,即處方該藥,致A因而受有免疫系統侵犯心臟、肺臟、頭蓋骨刺痛、心肺機能下降、全身血液循環變差、心包膜積水、胸腔感染、間質性肺病變等傷害,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提出告訴。經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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