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間手術之說明義務與注意義務之履行判斷(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26號
裁判日期
2016101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前因腳部痠麻,至甲醫院就診,由B醫師診療,並於2012年11月5日,就A所患第4、5腰椎退化性脊椎滑脫合併嚴重狹窄導致坐骨神經痛及間歇性跛行,進行減壓手術加脊椎內固定椎間龍骨融合術,術後A發生右下肢感覺異常及肌力減弱,再於同年月7日施行右側第3、4、5腰椎神經減壓手術,同年月9日再施行第4腰椎板全切除減壓手術,重置左側第5腰椎弓根螺釘及修補硬脊膜裂傷手術;A於手術後仍無法正常行走,並發生如馬尾症候群之麻痛現象。原告主張B醫師未盡說明義務及手術有疏失。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