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字第16號
裁判日期
201610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為輕度肢障患者患有子肌瘤,於2008年9 月24日至被告甲醫院接受婦產科醫師B為其施以腹腔鏡全子宮切除手術,手術時為避免腿部靜脈血栓,以彈性繃帶纏繞A雙腳,並於翌日上午查房時移除,原告主訴雙腳腫痛經B醫師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但原告於同年11月17日在被告醫院神經內科診斷為右側腓神經、尺神經與腓腸神經病變,B醫師對於手術中以繃帶繞腳之方式,有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疏於注意致前開後遺症、診斷錯誤及延誤治療等過失。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