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行胰臟腫瘤切除手術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215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備註

【舉證責任】
一審:病患
二審:醫療機構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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