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闌尾炎切除輸卵管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28號
裁判日期
2017012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右腹部持續疼痛3天及發燒,於2011年間至甲醫院急診,經B醫師初步診斷為急 性闌尾炎並建議應手術,經A簽署手術同意書後進行手術,術中發現並非急性闌尾炎, 但因受限於闌尾切除手術切口,於是改另以剖腹探查,同時將闌尾及該壞死之右側輸卵 管切除。變更為剖腹探查及切除病兆前,有請A之母親進入手術室。A主張B醫師未盡告 知手術方式變更及切除輸卵管之義務,已毀敗減損生殖及其他生理機能,並造成額外不必要之傷口。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