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闌尾炎切除輸卵管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28號
裁判日期

2017012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右腹部持續疼痛3天及發燒,於2011年間至甲醫院急診,經B醫師初步診斷為急 性闌尾炎並建議應手術,經A簽署手術同意書後進行手術,術中發現並非急性闌尾炎, 但因受限於闌尾切除手術切口,於是改另以剖腹探查,同時將闌尾及該壞死之右側輸卵 管切除。變更為剖腹探查及切除病兆前,有請A之母親進入手術室。A主張B醫師未盡告 知手術方式變更及切除輸卵管之義務,已毀敗減損生殖及其他生理機能,並造成額外不必要之傷口。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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