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袋手術之醫療常規過失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醫上易字4號
裁判日期

查無判決書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查無判決書

事實

A因雙眼下眼瞼皮膚鬆弛至被告甲醫院就診,由整形外科B醫師診治,並同意由B醫師開刀進行「下眼瞼皮膚鬆弛的拉緊整形手術」(即俗稱眼袋手術)。術後左眼下眼瞼部分,在眼袋部位上明顯可見開刀後所留下之疤痕,A主張左眼部分之手術並非依照醫療常規進行,係在錯誤之下刀位置上開刀而有疏失。

訴訟結果

其他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整形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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