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之危險說明義務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醫上字1號
裁判日期

201611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未據繳納裁判費,宜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事實

A由被告甲醫院B醫師診治,診斷為胸椎良性腫瘤,於2013年4月1日簽署手術同意書後,至9日始接受切除手術,嗣於10日、11日再進行二次手術清除患部血腫。術後A下半身行動不便及大小便失能,主張其第一次手術時未重新簽署同意書,且手術同意書之內容只有寥寥數字,B未積極搶救第一次術後之麻痺情況,術後未有足夠監測設備與人員顯有過失。

訴訟結果

和解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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