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系爭藥劑,致用藥過量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21號
裁判日期
201606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患甲於A 醫院被診斷為腦膜瘤,施術前一日,醫囑口服抗癲癇藥劑Aleviatin 500毫克,惟病歷上刻意登載為Dilantin(下稱系爭藥劑),甲後死於毒性皮膚性壞死鬆解症合併敗血症及多重器官衰竭。原告乙主張受僱於A 院之被告丙主治醫師與被告丁住院醫師,疏未注意在甲腦水腫昏迷之下應給予降腦壓用藥,又未注意患有G6PD 缺乏症血疾(即蠶豆症)之高齡病患甲應謹慎或避免使用系爭藥劑,以致用藥過量等,有違渠等之醫療專業。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