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過程與術後照顧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舉證與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3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7月間因在路邊感到胸悶、頭暈、全身無力及冒冷汗,經診斷為後顱窩小腦橋腦角有6公分巨大腫瘤,併腦幹、小腦壓迫異位及阻塞性水腦,鑑別診斷為聽神經瘤、下顱神經瘤及顱底瘤,嗣於同年8月29日住院,翌日由神經外科被告B醫師施行手術,術後A於肌力、吞嚥、言語等方面均有失能症狀。原告A主張B醫師術前未詳細評估可能之狀況,且可能因年紀大、開刀時間過長、精神狀況不佳,開刀時有疏忽,致須進行第二次手術,顯有醫療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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