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致死與醫療常規違反之相當因果關係認定(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308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被告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A經心導管檢查發現有狹窄病灶,B醫師提議並經A同意進行經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合併支架置放術,術後當日13時許轉入加護病房。A於18時起併發休克,B醫師當時為另一病患手術,惟期間多次接受護理人員以電話通知A之病況,僅於18時持續囑予強心劑、生理食鹽水等治療、於19時許囑予使用氧氣面罩供氧、強心劑等,A於20時30分突然失去意識,雖即刻急救但仍病危,經轉診至乙醫院終因心包膜積血填塞續發心因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主旨

訴訟結果

醫師/院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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