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前說明義務之履行目的與醫療疏失之歸責(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
裁判日期
2017032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擴張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與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呼吸困難而於2012年2月間至甲醫院,由主治醫師B診治,經胸部電腦斷層顯示左側肺舌葉可能併存局部性浸潤腫瘤。為進行組織採樣,經A之配偶簽具同意書後進行肺部軟式支氣管鏡術肺部切片檢查手術。手術由C醫師執行、D醫師指導協助、呼吸治療師E則負責遞交器械及檢體處理。A於檢查過程中發生氣管內出血,嗣並喪失意識轉送內科加護病房,診斷為右腦梗塞性中風。嗣於同年3月間兩度進行胸部電腦斷層導引切片,檢查結果為淋巴癌。原告主張系爭手術對癌症患者為禁忌症,於術前亦未告知有大出血及腦中風之危險,顯有過失。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呼吸胸腔內科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