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膜炎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609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因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乾眼症,定期至甲醫院眼科門診由B 醫師診治,於2014年3月間因右眼不適經B醫師第一次施打類固醇。同年8月20日因右眼 不適由B醫師第二次施打類固醇後,產生紅腫,B醫師因此安排另一名眼科醫師C會診及 施作超音波檢查,復依B醫師指示回診,期間A右眼僅剩右下角有視線。同年9月2、30 日雖先後由C醫師對其右眼施作手術,仍因視網膜病變無法回復視力而失明。原告主張 B醫師未告知其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合併鞏膜炎,且未就鞏膜炎進行治療,亦未在第二次施打類固醇前告知可能產生之風險,且有拖延進行開刀,致其右眼失明之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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